虽然国家发布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消费者对于家电维修的价格依然不放心。家住湖滨路的一位庞姓消费者认为,其实关键的并不是维修店有没有把价格标示出来, 而是维修过程中维修店有没有真的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一个配件明明是可以修的,但要是他说必须换掉,我也没办法,因为我根本就不懂。”
某家电商场下属的维修中心的维修师傅向记者透露,其实在家电维修中消费者被宰的根本原因,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对层出不穷的家电新品,大部分消费者都是外行,不可能了解家电的使用原理和性能,当机器出故障时,也就对机器的真实情况无法了解,只能听凭维修人员摆布。
他认为,仅仅规定维修店明码标价,其实并不能解决消费者在维修家电时易受欺诈这个问题,因为就算是一些比较正规的维修机构,其维修人员的收入也是与其完成 的业务量有所挂钩的,这样维修人员在消费者不懂行的情况下,就很可以把一个小问题说成是大问题,或是多报维修项目,借此谋取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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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家电维修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修理费、 需要上门维修服务收取的上门服务费等)、收费标准;修理辅料、零配件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及公示其它相关事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标价签、价格手册、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 端查询、语音播报,以及用户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事先价格公示。经营者应当公布价格查询方式或者客户服务电话。提供上门维修服务的,维修人员在服务前,必须 主动向用户出示与在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等,以便于用户选择、查询。
《规定》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准确。家电维修服务的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 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搭售。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给家电用户出具合法票据,并附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应当如实 填写所维修项目的检查费、修理费和辅料费,以及维修所调换的零配件名称、数量、价格;提供上门服务的应标明上门服务费。
《规定》还要求,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来源:中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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